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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从今日起,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

    信息发布者:壹零壹
    2017-03-05 00:36:01    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   转载

 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

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

   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

    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

    2017年第4号 

     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,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,税务总局决定,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(以下简称“专用发票”)试点范围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    一、试点内容

      (一)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(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)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(以下简称“试点纳税人”)提供认证服务、鉴证服务、咨询服务、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,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,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,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。

     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,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,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。

      (二)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,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,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,按照3%和5%的征收率,分别填写在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》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第2栏和第5栏“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”的“本期数”相应栏次中。

      二、有关要求

      (一)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,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,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,加强数据分析比对,认真总结试点经验。

      (二)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、保管、开具专用发票。

     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      特此公告。


    国家税务总局

      2017年2月2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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